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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绍武与李永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武,李永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921号原告陈绍武,男,193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永胜,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陈绍武与被告李永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绍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绍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绍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香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