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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谭清海与利川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清海,利川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初18号原告谭清海,男,生于1964年10月21日,蒙古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利川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余孝远,该局局长。原告谭清海诉被告利川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谭清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清海承担。审判长 王 曾审判员 龚秀娟.代理审判员冉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