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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范福利与吴遵禄、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福利,吴遵禄,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乐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683号原告:范福利,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遵禄,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被告: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西路,组织机构代码91371481768737923P。主要负责人:许银岭,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乐陵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枣城北大街西侧(西关),组织机构代码91371481565211913M。主要负责人:宋玉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征,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津,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福利与被告吴遵禄、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乐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遵禄、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福利撤回对被告吴遵禄、乐陵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