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邱琳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艳,邱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1975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邱琳琳,女,汉族,1995年11月10日,安徽省定远县。王小艳与邱琳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邱琳琳的银行存款4792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