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劲光与侯志国、赵卫保、张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光,侯志国,张磊,赵卫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490号原告:黄劲光。委托代理人:XX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志国。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被告:赵卫保。原告黄劲光与被告侯志国、张磊、赵卫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黄劲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侯志国、张磊、赵卫保的告诉。本院认为,黄劲光自愿申请撤回对侯志国、张磊、赵卫保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光撤回对被告侯志国、张磊、赵卫保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黄劲光负担。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