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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秦承芝与张德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承芝,张德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456号原告:秦承芝,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喜,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秦承芝与被告张德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秦承芝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承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承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秦承芝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