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浮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浮红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479号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兴华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中利,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新林,公司员工。被告:浮红林,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长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郇封村中南区,公民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浮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浮红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浮红林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浮红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武陟县兴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