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金寿、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金寿,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49号申请执行人:毛金寿,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南洋花园兆丰大厦B座1单元9-10室。组织机构代码:6674652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金寿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毛金寿自2016年11月以来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计人民币28435元(自2016年11月到2017年8月止),但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昌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8495元(其中含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贺 婷代理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丽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