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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振明与高彦福、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明,高彦福,信正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659号原告:范振明,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高彦福,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信正伟,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原告范振明与被告高彦福、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范振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彦福、信正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振明撤回对被告高彦福、信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振明负担。审判员 刘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金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