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诉被告甄雯、唐美娣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甄雯,唐美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528号原告:刘平,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祁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蒋双喜,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甄雯,女,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唐秋云,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被告甄雯之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永州市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美娣,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双牌县人。原告刘平诉被告甄雯、唐美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平及其代理人蒋双喜、被告甄雯及其代理人唐秋云、陈海燕、被告唐美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准许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共计人民币886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甄雯辩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份订婚后同居怀孕,怀孕期间原告强行使用性器具导致被告流产,造成被告身体伤害,加之,原告当初承诺买房买车后结婚也没兑现,导致双方没有结婚。原告给付彩礼78000元属实,但因被告怀孕、流产、生活,该款已花费完毕。因此,原告要求退还彩礼,于理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美娣辩称,原告所送78000元彩礼直接交给被告甄雯及家人,我只是在收条上签字证明。经审理查明,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7月原告刘平与被告甄雯经被告唐美娣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原告给被告甄雯亲友见面红包一万余元。原告刘平与被告甄雯经多次来往,于同年11月订婚,原告刘平一次性给付被告甄雯彩礼78000元。同时经双方商量,原告买房买车后双方结婚。订婚后,原告刘平与被告甄雯同居并怀孕流产,但原告要求结婚时,被告甄雯以原告没有买房买车为由予以拒绝。本院认为,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刘平根据习俗给付被告甄雯彩礼78000元,被告甄雯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刘平与被告甄雯见面时给付被告亲友的见面红包,是赠与性质,不属彩礼范围。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当原告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买房买车的结婚条件时,被告甄雯不同意结婚,造成原告刘平与被告甄雯不能结婚,双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又由于原被告未婚同居,导致被告甄雯怀孕流产,对被告甄雯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因此,原告所送彩礼应由被告甄雯酌情部分予以返还。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甄雯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酌情返还原告刘平彩礼5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平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对被告唐美娣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