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与杨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杨宪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耿顺东,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辉,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银行员工。被告:杨宪立,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诉被告杨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7年4月24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力审 判 员 魏彦霄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