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唐山佳旺实业有限公司、陈孟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唐山佳旺实业有限公司,陈孟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229号原告: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西八里村北。法定代表人:田永军,经理。被告:唐山佳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十一加。法定代表人:董小波,经理。被告:陈孟华,男,1981年11月1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唐山佳旺实业有限公司、陈孟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唐山市冀东建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尚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