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游长宁、俞秀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游长宁,俞秀琴,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40号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1920035K。法定代表人:杜爱仓,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榕捷,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长宁,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俞秀琴,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黎明村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8711X(1-1)。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游长宁、俞秀琴、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0元,减半收取73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发传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