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仁华、肖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华,肖泽双,福建古祥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827号申请人:王仁华,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作哲,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肖泽双,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人:福建古祥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白龙村(闽侯县鑫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肖泽双。王仁华与肖泽双、福建古祥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祥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仁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泽双、古祥居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75427元予以冻结。存款不足时,对被申请人肖泽双及案外人肖艳芳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仁华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帮洲街道江滨西大道189号滨江北斗园1#楼2902单元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仁华以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肖泽双、福建古祥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75427元;二、存款不足时,查封肖泽双及案外人肖艳芳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的房产(产权证号:201354332-1);三、查封王仁华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帮洲街道江滨西大道189号滨江北斗园1#楼2902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仁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