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卢文与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6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村京津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0397065H。法定代表人:鲁宝贵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卢文,男,1945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冀0824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S66**、津BR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及其行驶证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天津市兴贵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津AS66**、津BR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