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城区力派五金店与黄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城区力派五金店,黄绪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民初5917号原告:新城区力派五金店,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经营者:苏丽佳,女,汉族,新城区力派五金店业主,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路路,男,汉族,住址同苏丽佳,与苏丽佳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绪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原告新城区力派五金店诉被告黄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城区力派五金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路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绪鹏经本院公告送达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新城区力派五金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五金配件款93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家具用五金件,到2016年7月23日,被告还有原告货款9300元没给,被告黄绪鹏给原告打欠条一张,说下月结清,但至今为止被告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绪鹏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7月23日,被告黄绪鹏从原告新城区力派五金店购买五金配件,被告黄绪鹏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五金配件款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黄绪鹏欠原告新城区力派五金店五金配件款9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黄绪鹏为原告新城区力派五金店出具欠条予以佐证。被告黄绪鹏收到五金配件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绪鹏支付288元及17元五金配件款,其出示的提货单未有被告黄绪鹏签字,该笔货款证明不了黄绪鹏所购买,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绪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城区力派五金店货款人民币9000元;二、驳回原告新城区力派五金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绪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乌日娜人民陪审员 李春秀人民陪审员 郭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