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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王琴集资诈骗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09号被执行人王琴,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广德县。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王琴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琴的银行存款30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