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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立志与赵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志,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马立志,男,回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张琪玲,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静,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马立志与被执行人赵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静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立志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