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黎经德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经德,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2号原告:黎经德,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义敏。原告黎经德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黎经德于2017年4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经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黎经德负担。审 判 长 丁 丽审 判 员 刘 宏审 判 员 蒋华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赖 俊书 记 员 陈永妹梁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