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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行审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雷春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雷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7行审133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树俊,任队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雷春成,男。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雷春成道路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编号为411327100270579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50元。于2016年8月13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雷春成。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50元,滞纳金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编号为411327100270579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50元,滞纳金50元,共计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凯审 判 员  马艺哲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