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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宗义与被执行人秦修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宗义,秦修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闫宗义,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修成,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宗义与被执行人秦修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