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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继红与武汉市洪山区福泰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红,武汉市洪山区福泰老年公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041号原告:王继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福泰老年公寓,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红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福泰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元由原告王继红负担。审判员 邵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瑞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