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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雪志与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雪志,彭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901号原告:许雪志,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彭伟,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雪志与被告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雪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许雪志负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