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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郭卫东与陈庆彬、开封亚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东,陈庆彬,开封亚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郭卫东,男,生于1981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陈庆彬,男,生于1985年4月2日。被执行人开封亚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郭卫东与陈庆彬、开封亚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庆彬、开封亚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卫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