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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兴达电路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兴达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920号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号五一新干线**楼。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名,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兴达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丽英。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兴达电路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