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连笪文化转播有限公司、许旦宜与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旦宜,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连笪文化转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旦宜,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一君,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赛飞,总裁。原审被告:上海连笪文化转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赵雅,总裁。再审申请人许旦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连笪文化转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旦宜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明知上海连笪文化转播有限公司长期拖欠租金,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致使损失扩大;而且原审法院送达文书不当,剥夺其抗辩权,故原审法院处理不当,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本院认为,许旦宜、上海连笪文化转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许旦宜、上海连笪文化转播有限公司对自己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许旦宜、上海连笪文化转播有限公司拖欠租金,因此法院判决两方承担偿付租金的责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的时机,属于该公司自主决定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合同约定,即无不当之处;许旦宜对此提出异议,没有理由。原审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此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许旦宜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许旦宜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许旦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