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同云诉被告东港市合隆满族乡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承包合同违法、履行相关职责、返还集体收益款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同云,东港市合隆满族乡人民政府,张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81行初6号原告于同云,男,1952年3月7日出生,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乡龙源堡村东毕家岗村民组。被告东港市合隆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港市合隆满族乡龙源堡村*组。法定代表人吕强,系该乡乡长。第三人张洪福,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乡龙源堡村毕家岗村民组。原告于同云诉被告东港市合隆满族乡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承包合同违法、履行相关职责、返还集体收益款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第三人将村集体山所得款私自分配。本村村民联户代表推荐原告等2人,清查村小学、村委会旧址,村集体山林等拍卖所得、村公积金金额。同年5月6日被告所属的经管站给原告一份关于山林的调查报告,但并未向原告出示山林承包合同。被告无法出示有关款项的全部支出单据,涉嫌贪污。综上,请求审查山林承包合同的合法性;请求确认有关签字无效;请求返还村集体收益2266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等材料可以看出,原告的诸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同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家丰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人民陪审员 陈木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