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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泽芬、王荣才与被执行人邢起刚、鲁洪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芬,王荣才,邢起刚,鲁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张泽芬,女,197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钟秀村委会。申请执行人王荣才,男,199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钟秀村委会。被申请执行人邢起刚,男,196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钟秀村委会。被申请执行人鲁洪芳,女,1998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钟秀村委会。关于申请人张泽芬、王荣才与被执行人邢起刚、鲁洪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2326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邢起刚、鲁洪芳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954.44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邢起刚银行存款5954.44元,该款现已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家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