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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朱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朱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朱晓光,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和龙电业局职工,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朱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晓光工资账户。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朱晓光工资账户冻结期满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