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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奥彭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奥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奥彭,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政和县。曾因盗窃于2013年10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奥彭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7)闽07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奥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杨奥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奥彭以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奥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奥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奥彭撤回上诉。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滨代理审判员  潘柳清代理审判员  叶丽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珊珊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