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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东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东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4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晓阳,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轿车驾驶员及车主。被申请人:吴东柱,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吴红霞,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申请人吴东柱之女。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晓阳与被申请人吴东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鲁1728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对王晓阳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轿车予以扣押。王晓阳于2017年4月24日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晓阳驾驶并所有的鲁R×××××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