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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开���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阚建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阚建国,上海开垦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许其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724号原告:上海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临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陈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跃国,男。被告:阚建国,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开垦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凤华。��告:许其珍,女,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上海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阚建国,上海开垦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许其珍追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