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倪冬毓与启东市青绿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冬毓,启东市青绿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倪冬毓,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启东市青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工业园区9号。法定代表人顾亚萍。申请执行人倪冬毓与被执行人启东市青绿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7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启东市青绿针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倪冬毓加工费282812元;并负担受理费、保全费244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525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85257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7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