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赖丽华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丽华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57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丽华,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瑞金市。2015年7月9日因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被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人���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48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丽华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赖丽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城北街道双南路的一辆轿车上为李某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赖丽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城北街道万昌北路附近车辆号为浙J×××××的轿车上为黄某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在名爵商务宾馆西边的通道被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查获。2016年8月15日,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赖丽华到案。被告人赖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赖丽华共获利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梁某、李某的证言,证人黄某的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丽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赖丽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丽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全数字B型超声诊断仪一台,医用超声波耦合剂二瓶,依法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赖丽华犯罪所得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应荣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