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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臻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臻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雷丽,高艳红,胡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磨盘山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61894-3。法定代表人:闵艳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臻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9号华财大厦A103,组织机构代码:69096312-9。法定代表人:高建鹿,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建鹿,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雷丽,女,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高艳红,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胡秋发,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西臻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14日的利息、罚息共计为925017.23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的约定计算】;江西臻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3200元;江西臻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建鹿、雷丽、高艳红、胡秋发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5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臻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9788.3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高建鹿、雷丽、高艳红、胡秋发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71.0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禾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