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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瑞霞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瑞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21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瑞霞,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4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瑞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瑞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始,被告人朱瑞霞以其于2002年间自己被仙游县警方以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刑事拘留是非法拘禁以及以其儿子朱伟强因于2005年12月间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期间住院、释放后又住院治疗并于2006年1月28日死亡等为由,多次上访政府部门,请求解决。2008年5月,上级将其诉求列为督办重信重访件。经多方教育、劝导,朱瑞霞意识到其对上述两个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为此,仙游县人民政府经协调有关部门,于2008年8月8日一次性对其资助人民币(下同)9万元,被告人朱瑞霞书面保证罢访息诉。此后,朱瑞霞一度平息。2009年底,朱瑞霞开始以同一诉求到仙游县公安局上访;2010年起,被告人朱瑞霞又以同一诉求重新非正常上访(以下简称“非访”),索要园庄镇人民政府门前的二坎店面或者鲤城街道燕池埔地段店面等,遭到拒绝,其便以持续进京上访相要挟。2010年3月起至2015年10月26日间,被告人朱瑞霞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省人大”)等非信访接待的场所走访、滞留(期间于2013年11月26日因在省人大非访期间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12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于2015年1月13日携带含毒死蜱成分的农药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企图以喝农药方式制造事端以引起关注,被北京市警方及时查获而未得逞),以此胁迫园庄镇人民政府满足其无理要求。经统计,自2010年3月至2015年10月26日间,被告人朱瑞霞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周边等地非访或欲图非访被拦住劝回共计26次,其中:1、2010年3月至同年5月在中南海周边非访2次;2、2011年2月28日到北京上访被拦住劝回,同年9月4日、12月28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3、2013年5月至同年11月8日,先后6次在中南海周边非访;4、2014年9月28日、10月13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同年12月27日在天安门非访;5、2015年1月至10月26日间分别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1次(即同年1月13日携带农药)、进京非访被送马家楼7次、进京非访外围清查被送久敬庄2次、进京非访外围劝返2次。被告人朱瑞霞因非访、携带危险物质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警方训诫5次、行政处罚1次,被仙游县警方行政处罚5次,共被行政拘留55日,仍不改正,其行为造成县、镇、村大量人力财力浪费,严重影响政府机关、干部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被告人朱瑞霞于2015年11月18日在省人大就原两个诉求和其被判处妨害公务的事进行非访期间被园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带回仙游县,次日,朱瑞霞被刑事拘留。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向原审法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朱瑞霞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2、自述材料,证实林义锐、郑志强、林兆义、陈春欣、陈明桂、余金宇各自曾被抽调驻京协访工作,朱瑞霞于2015年2月20日、2月21日、2月22日连续三天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带到北京马家楼;2015年5月1日、9月30日,朱瑞霞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带到北京马家楼,他们前往马家楼接收朱瑞霞后交由相关人员带回仙游。其中,9月30日朱瑞霞被北京警方训诫过。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仙游县公安局仙公(行)决字[2010]第0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公决字[2011]第23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公(园庄)行罚决字[2013]3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公(园庄)行罚决字[2015]13号、22号、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朱瑞霞因自2010年至2015年间进京非访被仙游县警方行政拘留5次各10日;于2013年11月26日因在省人大非正常上访期间触犯妨害公务罪而于2014年9月4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因该罪于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被羁押。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5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京公西行罚决字[2015]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13日,该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在西城区府右街力学胡同公交站查获一可疑人员(朱瑞霞),从其身上携带的包内查获一瓶农药。因其非法携带危险物质农药上访于次日被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该分局又于2015年2月18日、2月21日、2月22日、5月1日、9月30日对朱瑞霞非法到中南海周边信访依法训诫各一次。5、园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追究朱瑞霞多次扰乱公共秩序刑事责任的函及其附件园庄镇东石村朱瑞霞非访情况记录、园庄镇政府2014-2015年接访朱瑞霞开支、记账凭证、报销清单、园庄镇东石村2008-2015年补偿及接朱瑞霞开支、朱瑞霞出具的收据、付款单据、发票、报销清单、收据,证实自2010年3月至2015年10月26日,朱瑞霞共进京非访26次,2008年5月至2015年10月该镇政府补偿及接朱瑞霞支出共9.2254万元(内含2008年8月8日县公安局与朱瑞霞协议的2万元),其中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29日间,该镇政府到北京接访朱瑞霞共计支出3.0425万元。6、中共仙游县委仙游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2015年园庄镇朱瑞霞进京上访有关情况说明及所附2015年园庄镇朱瑞霞到京上访接访劝返情况、朱瑞霞进京非访一览表,证实朱瑞霞自2010年3月至2015年10月26日间,朱瑞霞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等地非访或欲图非访被拦住劝回共26次的具体日期等事实。7、仙游县公安局信访督查中队关于朱瑞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朱瑞霞保证书、公安机关办理群众信访回访单、关于解决朱瑞霞信访事项的意见备忘录,证实朱瑞霞认为其2002年8月30日被以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刑事拘留是非法拘禁、要求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以及其子朱伟强无证驾驶于2005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5日后因盆腔腹膜外血肿住院治疗、于2006年1月28日死亡疑系在拘留所内被人殴打致伤、要求查清并赔偿,并针对该两问题长期进行信访、2008年5月被列为省公安厅督办的重信重访件。2008年8月8日,在县领导和公安局、园庄镇、村领导干部的教育、劝导下,朱瑞霞意识到自己对上述两个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表示愿停访息诉,并签下保证书保证停访息诉,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信访,不再向各级政府提出任何要求,同时,县有关部门对朱瑞霞家庭经济困难,予以困难救助9万元。2009年底朱瑞霞受一些信访老户影响,开始以同一诉求到县公安局上访,并继续写信到中央有关部门反映并进京非访。8、园庄镇委会会议记录,证实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28日、2月4日、5月30日、6月22日、2015年8月18日就如何稳控、关注朱瑞霞并补助该朱家庭及就朱瑞霞进京非访、到省政府信访局上访交通费等的报销都在会议上通过。9、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8日,朱瑞霞在省人大非访,由园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带回园庄派出所,次日该所以朱瑞霞涉嫌寻衅滋事将其移交治安管理大队办理。10、仙游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园庄镇人民政府决定、仙游县公安局决定,证实2013年至2015年间,因朱瑞霞多次进京非访,园庄镇党委委员陈阳被通报批评一次,包案领导陈建平被诫勉教育一次;包案工作人员严建新被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各一次、民警郑伟被效能告诫一次。(二)证人证言1、严某述称,朱瑞霞一直上访两件事情,一是其于2002年8月30日至9月27日无辜被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拘禁;二是其儿子朱伟强因无证驾驶被治安拘留5日出所后死亡,疑似在拘留所被人殴打致伤死亡。经多方做思想工作,朱瑞霞接受政府资助9万元,并于2008年8月8日在王金顺见证下签订息访息诉保证书(朱瑞霞系文盲由王金顺代签后由朱瑞霞摁印),保证不再上访。但是自2010年开始至今,朱瑞霞以上述两件事情又进京非访十余次,期间被判刑9个月。朱瑞霞进京非访提出的诉求是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镇政府面前两坎面积约120平方米的店面,市值约100多万元。园庄镇多名领导一直在做朱瑞霞的思想工作,虽然无法满足其胡乱要求,但因其家庭经济困难,出于人道主义,“我们”(其等人)准备以每个月3000元安排她工作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待其60岁后,每月可领取2000元退休金,但是朱瑞霞一直不肯答应,仍然多次进京非访提出无理诉求。朱瑞霞多次进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已经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就再去北京非访。2015年以来,朱瑞霞总共有12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附近非访,已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多次。期间,他个人去接了3次,分别是:9月21日朱瑞霞进京非访外围被劝返后,他和村干部郑少林、郑阿明及园庄派出所民警等人一起到枫亭高速出口接回来;9月30日朱瑞霞进京非访被送马家楼,马家楼工作人员从北京带到枫亭高速路出口处后,其和郑某、陈某、郑某2以及园庄派出所民警等人一起接回来;10月26日朱瑞霞进京非访被送久敬庄,是他和郑阿明等人到久敬庄办手续,然后由久敬庄的工作人员从北京带回枫亭高速路口,再由郑少林等人接回家。2010年以来,朱瑞霞到北京、省人大非访,破坏了政府的形象,扰乱镇、村干部正常的工作和休息。比如,碰到国家重要会议、节日、活动,镇村就要安排许多人对朱瑞霞稳控。她“失踪”了,要安排许多人寻找和劝返;上访后,还要安排人员接回,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上访至今,镇村因此花费了12万多元,详细开支情况已由镇政府统一提供给警方。作为包村干部,碰到敏感时期,要对朱瑞霞进行稳控,就要放弃正常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和其他镇、村干部一起给朱瑞霞做工作,劝她不要去非访,因为朱瑞霞进京非访的事,他2015年7月被镇纪委诫勉谈话,2015年12月3日被县纪委效能告诫,给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压力,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2、郑某述称,朱瑞霞以其于2002年8月30日至9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拘禁是非法拘禁及以其儿子朱伟强因无证驾驶被治安拘留5日出所后死亡、疑是在拘留所被人殴打致死而一直进京非访。当时经多方努力,做通其思想工作,朱瑞霞接受政府资助9万元,2008年8月8日在王金顺见证下签下息访息诉保证书(文盲由王金顺代签后由朱瑞霞摁印),朱瑞霞当场保证不再上访。但是自2010年开始2015年,朱瑞霞以上述两个事情又进京非访多次,期间因犯罪被判刑9个月。朱瑞霞进京非访的诉求一直提出要追究两起案件责任人的责任,及镇政府门前两坎约120平方米的店面,市值约100多万元作为补偿。园庄镇多名领导及本村干部一直在做朱瑞霞的思想工作,虽然无法满足她的无理要求,因为其家庭困难,出于人道主义,“我们”(其等人)准备以每个月3000元安排其工作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待其60岁后,可每月领取2000元退休金。但是朱瑞霞一直不肯答应,仍然多次进京非访提出无理诉求。因朱瑞霞屡次进京进行非访,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本村承担,这些年来花费了约14万元,作为治保主任去了朱瑞霞家中做思想工作几十次均没有成效,还安排村里的群众随时注意朱瑞霞的动态,导致本村的人力物力浪费了很多。朱瑞霞多次进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均被警方处罚,处罚执行一完毕,她均表示要再去北京非访。2015年以来,朱瑞霞总共有12次上访,都是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附近非正常上访,其2015年已经被北京市警方训诫多次,因为每次朱瑞霞去非访,村里都是由其个人去接的,开支也都是由其个人经手的。园庄镇政府提供的朱瑞霞非访情况记录,记录上显示的都是朱瑞霞实际到北京非访的情况,记得2015年9月30日国庆期间,朱瑞霞在北京非访被送马家楼后,是他和镇包片领导陈建平等人一起带回来的。其余几次,都是又北京马家楼、久敬庄的工作人员从北京带到枫亭高速路出口处后,他、镇干部、园庄派出所民警一起带回来的。《朱瑞霞非访情况记录》上注明,2015年以来,其在北京非访被送马家楼7次,送久敬庄2次,劝返2次。被送马家楼意思是朱瑞霞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门非访被北京警方查获,警方训诫后送到马家楼分流处,并通知当地政府带回;送久敬庄的意思是她到北京上访,在中南海、天安门外围未开始非访,被北京警方查获,被训诫后送到久敬庄分流处,并通知当地政府带回;劝返是指到北京后尚未开始上访被仙游本地干部劝返。朱瑞霞被送马家楼和久敬庄后,都是由他、严某、陈某等镇村干部、园庄所民警带回,花费开支都有镇、村支付。当时他去接朱瑞霞时,北京工作人员有给其等人一张朱瑞霞的训诫书,训诫书上书写的大致内容是,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许滞留,上访应该到信访接待部门反映问题等等。但是朱瑞霞根本不听训诫,仍然多次故意到中南海周边上访。2008年朱瑞霞签订息访息诉,表示对政府处理满意。其后,她有近两年时间没有上访。2010年初,朱瑞霞向政府提出要求园庄镇政府门口两坎店面(属园庄镇政府公产,市值上百万元)给其养老。因是公产,镇原党委书记吴雷通不同意。其后,朱瑞霞又要求给予200万元补偿,或是仙游县燕池埔地段一坎店面及两套套房。镇政府认为要求无理,仍不同意。朱瑞霞就以原已息诉的两个诉求再次上访,想以此迫使园庄镇政府同意给她店面、套房或200万元,并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省人大等非上访场所,非访、缠访、闹访,无理取闹,耗费镇村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2010年以来,朱瑞霞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省人大等地方非访,破坏了政府形象,影响了镇、村的正常工作。比如,一到国家重要会议、节日、活动,园庄镇和东石村就要安排许多人对朱瑞霞进行教育劝导及稳控。她失踪了,要安排许多工作人员寻找和劝返,上访后还要安排干部接回,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上访至今,镇、村为此花费了9.2254万元,详细开支情况他已提供给园庄镇政府,已由镇政府统一提供给警方。就个人来说,作为村治保主任,每次一到国家重要会议、节日、活动,就要放弃正常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和其他镇、村干部一起给朱瑞霞做思想工作,劝她不要去非访,要一直工作到会议或活动结束,如朱瑞霞进京非访他就会挨上级批评,给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压力,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2010年以来她以非访要挟园庄镇政府必须满足其无理要求。镇、村为了化解此事,先后提出两个方案,一是如果其2015年9月至春节期间没有非访,将再给予困难补助5万元;二是2015年开始如果其保证不去非访,安排其挂名到本村幸福驿站工作,每个月领工资3000元,外加年终奖金2万元,一直到60周岁,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退休金2000元。但都被她拒绝,仍坚持她原来提出要店面、套房或200万元的无理要求。3、陈某就朱瑞霞上访、息访、非访及非访给镇村财务、干部的影响等情况的陈述和严某、郑某陈述基本一致。对其个人影响是:作为包片东石村的责任干部,每次一到国家重要会议、节日、活动,个人就要放弃正常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和其他镇、村干部一起给朱瑞霞做思想工作,劝她不要去非访,如果朱瑞霞进京非访个人还会被问责,前几天县效能办通知本人,因朱瑞霞多次进京非访,个人被诫勉谈话,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压力,因为这件事,家人对自己的工作都无法理解,给个人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4、陈某2就朱瑞霞上访、息访、非访及非访给镇村财务、干部的影响等情况的陈述和严某、郑某陈述基本一致。另述称,2008年的时候,朱瑞霞已经签下息访息诉的保证书,之后的两年时间里,她没有再上访,说明当时她对处理结果是满意的。一直到2010年,她又以同样的理由继续上访,并且提出要店面和套房及上百万的无理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她就以不断非访的方式要挟、恐吓镇、村干部。可以说自己在包片东石村期间,主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稳控朱瑞霞,每次一到国家节假日、重要会议、活动的时候,都要放弃自己的工作休息时间,和镇里、村里的其他干部一起给朱瑞霞做思想工作,阻止她去非访,但就是这样,朱瑞霞进京非访,2013年个人被县纪委全县通报批评,给正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包片东石期间还产生了抑郁症,镇党委考虑到他的情况,才将包片调整,直到现在一想起这件事,心理就会很郁闷。5、郑某2就朱瑞霞上访、息访、非访及非访给镇村财务、干部的影响等情况的陈述和严某、郑某陈述基本一致。另述称,作为村主任,碰到敏感时间,要对朱瑞霞稳控,就要放弃正常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和其他镇、村干部一起给朱瑞霞做工作,劝她不要去非访,如果朱瑞霞进京非访自己就会挨上级批评、约谈,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压力。6、郑某3就朱瑞霞上访、息访、非访及非访给镇村财务、干部的影响等情况的陈述和严某、郑某陈述基本一致。另述称,2012年7月,园庄镇党委就委托他做好朱瑞霞的思想工作,不要非法上访。经他对朱瑞霞多次思想工作,朱瑞霞向园庄镇政府提出要将园庄镇政府门口的两坎店面送给她作为养老,在遭到拒绝后,朱瑞霞又提出要在鲤城街道燕池埔地段的一家店面和两套房子或者200万元的补偿。因朱瑞霞提出的这些要求全部都是无理的,所以园庄镇政府无法答应。朱瑞霞见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继续以不断非访的方式给镇重和村里施加压力,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省人大等地方闹访、缠访。可以说他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主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稳控朱瑞霞,每次一到国家节假日、重要会议、活动的时候,他都要召集全村的干部一起放弃休息时间,和镇里、村里的其他干部一起给朱瑞霞做思想工作,阻止她去非访。为了平息朱瑞霞非访这件事情,本村多次向镇里、县里争取困难补助,然后发放给朱瑞霞,但就是这样,朱瑞霞还是要进京非访,这给他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极大损坏本村里的形象。7、郑某4就朱瑞霞上访、息访、非访及非访给镇村财务、干部的影响等情况的陈述和严某、郑某和其他证人陈述基本一致。另述称,2014年9月,朱瑞霞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个月就又进京非访。个人认为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园庄镇政府、东石村和他的正常工作。一到国家重要会议、节日、活动,他就要和镇、村干部一起对朱瑞霞进行劝导、稳控。她“失踪”了,要安排大量人员寻找和劝返。上访后,还要安排干部接回再教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就个人来说,每次一到国家重要会议、节日、活动,就要放弃正常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和其他镇、村干部天天到朱瑞霞家做她的思想工作,劝她不要去非访,但她说只要不答应她的要求,就肯定要去北京上访,直到满足她的要求。其等人劝她不听,又没有其他办法防止她去北京上访,上级部门又要对其等人问责。所以,其等人的心理压力很大,常因此产生抑郁症。2015年因为朱瑞霞多次进京非访的事,其被县纪委效能告诫,给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压力,一想起这事,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要郁闷好多天。(三)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京公司鉴(毒物)字[2015]第FYA1500237-2015DW0079号毒物检验报告,证实朱瑞霞于2015年1月1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力学胡同公交车部被缴获的欲饮食农药瓶中检出毒死蜱。(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朱瑞霞2015年11月19日述称,2015年11月18日,她到省公安厅送上访诉求后又去省人民政府、省林业厅、省人大上访,主要反映其儿子无证驾驶被拘留后死亡一事及她被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拘禁和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刑九个月的事情,同日21时许自己被带回仙游。她并无签息访息诉保证书,事情没有解决,就是要接着上访。政府有说可以每个月三千元安排她工作并办理养老保险,等六十岁后每个月给二千元退休金,自己没有答应;自己要的是园庄镇政府门前的两坎店面,如果不行,城关的两坎店面也可以,只要政府满足其要求,保证不去上访。自己觉得如果政府给钱的话,会被丈夫花掉,如果政府给两坎店面对她将来比较有保障。上访中除了之前给她的九万元外,其他没给好处。除了2015年开十八大特地去北京上访外,之前都没特地选日子上访。自己上访的地方有北京中南海、公安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林业部、省政府、省人大等,记不清被训诫和处罚的次数。2015年12月14日述称,2015年来她去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几次记不清,1月份时她携带农药到中南海周边,当时刚把农药拿出来准备喝时就被北京警察发现,后被北京公安局行政拘留。朱瑞霞于2015年1月13日在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述称,其因2015年1月13日13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边学胡同公交车站欲喝农药制造事端上访反映问题而被传唤到广外派出所。具体是,其乘坐公交车到西城区府右街力学胡同车站下车后,有民警来对其进行盘查,后从其包里查获其从老家带的一瓶农药,之后民警就将其带回派出所。中南海不是反映上访问题的地方,当天去中南海是想喝农药制造事端反映其上访问题。原判认为,公民享有依法信访的自由,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文明、依法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被告人朱瑞霞对已书面保证息访息诉的诉求反复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屡次尤其是在其犯妨害公务罪以后又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国家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甚至携带农药在中南海周边企图以服毒制造极端事件,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且经警方多次训诫及对其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采取非访恐吓方式、强拿硬要,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瑞霞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瑞霞因本案被先行行政拘留6次共计羁押的55日应予折抵刑期55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朱瑞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朱瑞霞上诉称,其寻衅滋事不属实,请求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朱瑞霞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依法信访的自由,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文明、依法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上诉人朱瑞霞对已书面保证息访息诉的诉求反复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屡次尤其是在其犯妨害公务罪以后又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国家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甚至携带农药在中南海周边企图以服毒制造极端事件,挑衅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且经警方多次训诫及对其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采取非访恐吓方式、强拿硬要,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朱瑞霞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朱瑞霞因本案被先行行政拘留6次共计羁押的55日应予折抵刑期55日。上诉人朱瑞霞关于其寻衅滋事不属实,请求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庆明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毅青郑妤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