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明成与陈素兰、吴利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成,陈素兰,吴利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成,男,生于1963年7月13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兰,女,生于1970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审被告:吴利君,女,生于1975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王明成因与被上诉人陈素兰、原审被告吴利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5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80号新洲城市花园御景苑6号楼3单元102号,长期居住在新市区。2009年1月到青川县办企业,2011年迁至利州区大石安乐村,2012年因纠纷离开广元四处维权,没有在利州区居住过。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上诉人王明成与被上诉人陈素兰、原审被告吴利君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华人四川频道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三人承包华人四川频道,负责人吴利君因丈夫身体原因,现将四川频道承包给王明成经营,所有费用共计65万元,由王明成全部承担,(并给陈素兰一人出具65万元欠条一张)。在经营过程中,营利部分三人共同分享等。同日,王明成出具《欠条》“今欠到陈素兰承包华人四川频道承包款65万元正,在2015年2月1日付清”。同月17日,成都市青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该执照载明“名称:华人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62号1层,负责人:王明成”等。2015年9月王明成再次出具欠条“今欠到陈素兰承包华人四川频道转包款75万元,待王明成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一次付清。自出据之日起月利息7500元计算,到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协议及欠条,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合伙协议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合伙协议纠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由于广元市利州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上诉人在原审及上诉中均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516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