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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得安、陈万钦等与刘纪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安,陈万钦,刘纪振,商丘市众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637号原告王得安,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陈万钦,男,汉族,1966年9月9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崔金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纪振,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商丘市众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应天花园1号楼22层22号。法定代表人廉存光。原告王得安、陈万钦与被告刘纪振、商丘市众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得安、陈万钦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