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得安、陈万钦等与刘纪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安,陈万钦,刘纪振,商丘市众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637号原告王得安,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陈万钦,男,汉族,1966年9月9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崔金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纪振,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商丘市众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应天花园1号楼22层22号。法定代表人廉存光。原告王得安、陈万钦与被告刘纪振、商丘市众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得安、陈万钦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