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邓景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景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8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景南,男,194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景南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景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邓景南伙同邓某1(已判决)、邓某2(另案处理)等人开始在东莞市长安镇纠集赌客聚赌,由邓景南等人提供骰子等赌具,通过赌大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牟利。期间,若邓景南等人退出坐庄,则由潘某1、潘某2、苏某1、苏某2等人(均已判刑)接庄家。同年4月21日,邓景南等人又在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岗头村新洲街一巷12号XXX房聚赌,邓景南等人离开后,又由潘某1、潘某2、苏某1、苏某2以同样方式合伙坐庄,并继续组织赌客赌博。后公安机关接举报到场将潘某1、潘某2、苏某1、苏某2及丘某某等参赌人员(均另作处理)抓获,当场缴获赌具、赌资一批。2016年10月28日10时许,邓景南在长安镇新安新福街东二巷1号一楼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邓景南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景南向本院退出违法资金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景南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景南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景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主动退赃,又年近七十周岁,身体情况极差。综上,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邓景南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景南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邓景南退出的违法资金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慧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