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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英、赵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97号申请人:张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敏,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张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敏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美庐奥城小区42#楼101室、宿州市雪枫路中行宿舍2#楼203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敏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美庐奥城小区42#楼1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宿州市雪枫路中行宿舍2#楼203室(房地权宿字第200421905号)。保全价值200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朱桂荣所有的皖L×××××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