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马玉晖与尹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晖,尹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晖,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军,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菲,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马玉晖因与被上诉人尹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玉晖于2017年4月24日以已与尹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玉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玉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上诉人马玉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绪晓代理审判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闵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