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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中瑞、朱燕姿、张中明、谭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中瑞,朱燕姿,张中明,谭志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尹友忠,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中瑞,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朱燕姿,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系被执行人李中瑞之妻。被执行人:张中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谭志刚,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中瑞、朱燕姿、张中明、谭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审查后,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了(2017)湘1028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需要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中瑞、朱燕姿、张中明、谭志刚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张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贺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