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松与被执行人沙明锋、沙令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松,沙明锋,沙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松,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沙明锋,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沙令芳,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松与被执行人沙明锋、沙令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沙明锋所有的F**号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7)鲁0683执99-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沙明锋所有的鲁F**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