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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晓洁与王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洁,王军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民初2062号原告:朱晓洁,女,汉族,住解放区。被告:王军阳,男,汉族,住焦作市。原告朱晓洁与被告王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军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被告王军阳偿还借款125000元;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9日被告王军阳向原告借款125000元,并出具借条,未按约定还款。2015年初原告催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还款均无果,被告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被告王军阳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举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举证被告王军阳出具的借条2份,证明被告王军阳于2014年6月9日向原告借现金125000元,并出具两份借条,该证据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本院根据该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6月9日,被告王军阳向原告借款125000元,并出具两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朱晓洁现金拾万元整(100000),6月30日还肆万(40000),剩下的年底还清。王军阳,2014、6、9”,“今借朱晓洁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014年12月份还清。王军阳,2014、6、9”。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军阳借原告朱晓洁125000元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军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晓洁借款1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军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