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翁花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荣,崔美荣,王风林,翁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法定代表人:王爱军,男,汉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锋,系该社车站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杨荣,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执行人:崔美荣,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系被告杨荣妻子。被执行人:王风林,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执行人:翁花,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系王风林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荣、崔美荣、王风林、翁花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荣、崔美荣、王风林、翁花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风林、翁花座落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房一套(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XXXXX号),查封期限(2017年4月24日——2018年4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