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56号之一申请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执21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当给付申请人赵某某6000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3000元的给付义务并对剩余款项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约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执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毅审判员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