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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秦敏、王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敏,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秦敏,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王云,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秦敏与被执行人王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357748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两次拍卖被执行人的车辆(北京牌BJ2026CJS1轻型越野汽车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以物抵债(受偿债务65440元)。对被执行人王云所有的在德化县××全村的矿山机器设备进行变卖,申请执行人受偿30000元,被执行人现尚欠款项262308元及利息。经对被执行人王云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