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刚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712号罪犯黄刚,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九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并已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4日本院以(2015)饶中刑执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8次、单项表扬2次。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本院认为,罪犯黄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