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艾德妮服饰有限公司与傅明娟、绍兴县平水青峰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艾德妮服饰有限公司,傅明娟,绍兴县平水青峰纸箱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647号原告:绍兴市艾德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皋埠镇银州路10-2。法定代表人:周绍飞。被告:傅明娟,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县平水青峰纸箱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青坛村。法定代表人:傅明娟。原告绍兴市艾德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明娟、绍兴县平水青峰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绍兴市艾德妮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市艾德妮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天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