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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建筑材料公司诉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建筑材料公司,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初3938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建筑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光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亚婷,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建筑材料公司诉被告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建筑材料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建筑材料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建筑材料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煜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6元,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宏达建筑材料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